(2016)粤01民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冯文辉经济补偿金纠纷2016民终13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文辉,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文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负责人:郭华海。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锦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敏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冯文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达物业公司”)、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北达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冯文辉与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冯文辉与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不须支付加班工资20886.16元和带薪年休假工资570.11元给冯文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冯文辉负担。判后,冯文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采信录音证据是认定事实错误。该录音材料缺少原件,涉嫌诱导,且是趁其喝酒意识不清情况下录制,北达物业公司、北达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需向冯文辉支付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二、维持穗从劳某案[2015]135号仲裁裁决书的全部内容;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的全部诉讼费。北达物业公司、北达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均答辩: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视听资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播放涉案录音资料时,冯文辉承认该录音资料是真实的,并在《录音证据材料文字版》上签字确认。一审法院据此将该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冯文辉上诉认为该录音资料不真实不应该采信,该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冯文辉在涉案录音资料中承认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冯文辉领取公司支付补偿金1200元后不再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一审法院确认该口头协议有效,并判决公司无需向冯文辉支付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再者,冯文辉在一审程序中为证明其在2011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31日加班事实,提交了2011年8月、10月,2013年5月、6月、11月,2014年5月、6月、8月、10月考勤表的复印件。北达物业公司、北达物业公司从化分公司对上述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认为在上述部分考勤表署名的李某与公司另有纠纷诉讼,存在利害关系。本院经审查,上述考勤表内容显示均为手写打勾方式进行考勤,上述考勤表记载制表人李某连续多年每日均上班考勤,无一日休息,这显然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上述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冯文辉主张加班事实缺乏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经审查冯文辉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冯文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欢汤燕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