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与被告王绍桂、黄赛美、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王绍桂,黄赛美,王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600号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住所地湘乡市东郊乡王塘村第八村民组355号。法定代表人黄性标,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启生,湘潭市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绍桂。被告黄赛美。被告王浪。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与被告王绍桂、黄赛美、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撤回对被告王绍桂、黄赛美、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1元,由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负担。审 判 长 陈锋华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人民陪审员 李 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