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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与被告王绍桂、黄赛美、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王绍桂,黄赛美,王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600号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住所地湘乡市东郊乡王塘村第八村民组355号。法定代表人黄性标,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启生,湘潭市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绍桂。被告黄赛美。被告王浪。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与被告王绍桂、黄赛美、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撤回对被告王绍桂、黄赛美、王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41元,由原告湘乡市东郊乡宏宇市政设施制作厂负担。审 判 长  陈锋华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人民陪审员  李 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