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郭与南建萍、程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郭,南建萍,程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018号原告:李郭。委托代理人:郑荣方。被告:南建萍。被告:程寅松。原告李郭与被告南建萍、程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为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南建萍、程寅松于1996年2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5日,被告南建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南建萍作为借款人、案外人郑乐微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款条》上签名并按指印后交原告收执。《借款条》约定:利息3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案外人郑乐微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建萍、程寅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郭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65元,由被告南建萍、程寅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吕建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