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民初8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新蒙与井明冉、姜玉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蒙,井明冉,姜玉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837-1号原告王新蒙。被告井明冉。被告姜玉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蒙诉被告井明冉、姜玉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8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姜玉春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进行了扣押,现因被告井明冉、姜玉春已交纳保证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姜玉春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