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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与长沙牛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长沙牛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522号原告长沙市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太阳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奇志。委托代理人谢庆瑜,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牛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运街23号3楼。法定代表人毛居华。委托代理人刘文军,男,xxxxxxxxxxx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xxxxxxxxxx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原告长沙市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诉被告长沙牛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明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长沙市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委托代理人谢庆瑜,被告长沙牛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市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诉称:2011年5月18日,被告租用青竹湖太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太阳山综合楼五六七楼,2013年7月17日,被告租用原告的青竹湖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副展示厅一。在租用期间,原告取得青竹湖太阳山居民委员会185000元的租金债权,被告予以认可。至2014年6月26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房租、水电费、修缮费、物管费等合计685762.2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支付161317元,尚欠原告524445.29元。鉴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租、水电费等合计524445.2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87320元(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计至2016年1月26日止)。被告长沙牛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主要是现在公司没有钱。请求法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被告与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太阳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订立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对租赁场所、期限、租金及支付情况等做了约定。2013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又订立一份《青竹湖服务外包基地协议书》,也对租赁场地、期限、租金及支付情况等作了约定。被告租赁期间,原告取得了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太阳山社区居委会185000元的债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由于被告拖欠租金、水电费、物管费、修缮费等,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出具一份承诺书给原告,承诺分期支付房租2014年6月26日,被告又出具一份延期支付申请函,经原告确认前原告租金等费用共计685762.29元,承诺在年底前分期付清。2014年12月8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督促其支付货款。被告于2014年12月13日复函称因困难再次申请延期付款并于2015年1月4日出具还款计划,后被告陆续支付161317元,尚欠原告524445.29元未付清。原告催讨无果,遂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水电费等费用524445.29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87320元(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4年7月17日暂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止)。上述事实有合同、延期付款函、还款计划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因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拒不依约支付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房租等费用524445.29元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故原告的此项诉请只能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牛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人民币524445.29元。二、被告长沙牛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长沙市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违约金(以上述款项524445.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16年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长沙市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99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59元,由被告长沙牛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