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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安强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强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3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强虎,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强虎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强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安强虎采用撬锁入户的方式,进入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横泾村XXX号XXX室被害人陈某某的暂住处盗窃,未窃得财物。另查明,被告人安强虎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强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强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安强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强虎到案后能如���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强虎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犯罪未遂、属如实供述罪行、应予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强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