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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建国、马晶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辖1号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建国、马晶:呼伦贝尔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建国、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马晶系呼伦贝尔市某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呼伦贝尔市某区人民法院应当回避,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晶系呼伦贝尔市某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呼伦贝尔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某旗人民法院为呼��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建国、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呼伦贝尔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建国、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及诉讼费用移交某旗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丁 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娜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