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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10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艳芳与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芳,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1**民初1127号原告刘艳芳,女,1956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刘丽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芳与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艳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刘艳芳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艳芳负担。审 判 长  王宝珠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代理审判员  杨顺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