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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庞兆卫与安阳县永和乡庞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兆卫,安阳县永和乡庞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991号原告庞兆卫,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县永和乡庞湾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庞新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兆卫与被告安阳县永和乡庞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兆卫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兆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兆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兆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