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李钰、李建邦等与周登雪、陈德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钰,李建邦,陈兰芬,周登雪,陈德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李钰,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李建邦,男,194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陈兰芬,女,195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周登雪,男,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陈德意,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李钰、李建邦、陈兰芬与被执行人周登雪、陈德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9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顾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