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516号原告袁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