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822号申请人詹某,职工。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詹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0日作出的(2003)吴民一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准予原告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儿子詹逸文由原告詹某负责抚养教育至18周岁止,被告刘某每月贴给儿子抚育费150元。给付方法:2003年2月至12月的抚育费16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04年起,被告均于每年的1月底前给付当年度的抚育费1800元。三、被告的婚前财产:功放及音响1套、微波炉1台、消毒柜1只、双门冰箱1台、空调1台、25寸彩电1台、洗衣机1台、梯1只、床单2条、被头6条、貂毛毯1条、水桶2只、面盆2只、脚桶2只、漱口杯2只、微波炉餐具1套、烧锅3只、不锈钢锅3只、碗1套、吹风机1只、烫板1块、电熨斗1只、话筒2只、同房碗筷2付、枕套4对、八件套床罩1套,均归被告所有。四、婚后共同财产:摩托车1辆、手机1部、立式音响1套归被告所有,电脑1台、饮水机1台、vcd1台、打印机1台归原告所有。以上三、四项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结欠姚军的2000元,由原告詹某负责归还。六、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给付詹逸文2016年度1800元抚育费,权利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存款64309元(该款另案查封),后将该款扣划至本院,因被执行人刘某在本院有三个执行案件,对该款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如下,扣除三案申请执行费1770元,张永华案诉讼保全费688元。因本案为涉少扶养费案,且标的不大,全额给付1800元。余款按执行标的比率统一分配,其中(2016)苏0509执674号张永华、张淳与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为保护申请保全债权人的利益。该案申请人张永华按比率多分10%。因张永华对此分配方案有异议,并明确表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本案款项暂不发放,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另案申请人对刘某财产分配方案明确有异议,本案暂不发放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已告知其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吴民一初字第0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2016年度抚育费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坤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