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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翟某与申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某,申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财保73号申请人翟某,男,38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申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申请人白某,女,43岁,蒙古族,个体户,住所同上。申请人翟某与被申请人申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轮候查封二被申请人位于林西县大井镇的厂房及院落,查封被申请人申某、白某所有的位于西乌珠穆沁旗房屋及院落一处。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林西县大井镇的厂房及院落。二、查封被申请人申某、白某所有的位于西乌珠穆沁旗房屋及院落一处。三、查封申请人翟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如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海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