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石晓金与杨佑林、唐桂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金,杨佑林,唐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石晓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佑林,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桂枝,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佑林、唐桂枝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佑林、唐桂枝在公告期届满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佑林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佑林所有的房屋目前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杨佑林、唐桂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晓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佑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晓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