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时某与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时某被执行人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时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某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