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49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慕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