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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龙生培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04号罪犯龙生培,男,1979年9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生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9月10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龙生培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生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7.8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龙生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生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