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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与天津丰鑫胜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天津丰鑫胜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薄东青,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被执行人天津丰鑫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薄东青。被执行人王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天津丰鑫胜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薄东青、王霞金融借款合同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