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玉荣、李巧等与王建宾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荣,李巧,李凯,王建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荣,女,汉族,退休教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巧,女,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凯,男,汉族,公务员。以上三位委托代理人王相坤,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宾,男,汉族,第九师一六四团七连职工。委托代理人周爱军,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玉荣、李巧、李凯与上诉人王建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期间,一六四团为鼓励职工发展畜牧业,连队职工只需缴纳4000元,就可在七连获得一处畜牧用房。原一六四团七连职工李新军便与一六四团基建科达成购买协议,并在此居住。2006年7月,李新军向一六四团基建科缴纳了购房款4000元。李新军自2001年起,就与王建宾合伙养羊。2015年8月,李新军病故,同年10月一六四团牧业公司(即一六四团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与居住在该畜牧用房的王建宾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王建宾领取补偿款247600元。另查明刘玉荣系李新军妻子,李凯系李新军儿子,李巧为李新军女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玉荣、李巧、李凯与上诉人王建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上诉人刘玉荣、李巧、李凯的起诉。一审刘玉荣、李巧、李凯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653元;二审刘玉荣、李巧、李凯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496元;二审王建宾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895元;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彦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孙惟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