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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诗施与泉州丰泽亿星医疗美容门诊部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施,泉州丰泽亿星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215号原告刘诗施,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代理人林亨康、游金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丰泽亿星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张妙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诗施与被告泉州丰泽亿星医疗美容门诊部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欲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诗施负担。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