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知)初字第67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艺派堂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艺派堂科技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7890号原告北京艺派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2号楼A-702。法定代表人胡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尼如涛,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B座27层。法定代表人洪波。本院审理原告北京艺派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艺派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艺派堂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艺派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北京艺派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