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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与广德宇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广德宇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李荣斌,局长。被执行人广德宇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顾永祥。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822执15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德宇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万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德宇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