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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树木与骆永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木,骆永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111号原告黄树木,男,197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永水,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谢竞忠、郭婷婷,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树木诉被告骆永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树木、被告骆永水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竞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树木诉称,被告因经营业务需要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25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被告仅偿还85000元。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5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骆永水辩称,被告未借到原告借款255000元,被告欠原告赌债205000元,原告要求加50000元利息,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55000的借据,原告未向被告交付255000元借款。被告出具借据后向原告偿还了19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被告以乙方(借款方)身份,于2014年7月20日出具的《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一、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255000元(大写:零佰贰拾伍万伍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借款期限个月,即从2014年7月20日起至年月日止。…四、乙丙两方在本协议签名后,视同收到上述款项,即视为收款凭证。…乙方:骆永水身份证号3505211975071830122014年7月20日”。被告骆永水以现金方式偿还15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告黄树木认为,被告向其借款25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借款后,被告陆续还款150000元,尚欠105000元。原告相应提供证据1即《借款合同》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质证称,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骆永水认为,被告因赌博欠原告205000元,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本案255000元的借据。后被告以现金方式偿还了150000元,因原告要求被告转账偿还欠款,并指定甘云阳、甘晓云、甘海文、郑顺阳的账户为还款账户,被告依据原告要求向上述账户陆续汇款共计45000元。被告相应提供证据2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转账明细,以此证明被告借款后以银行转账方式还款45000元。原告质证称,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有被告骆永水作为借款方在该证据落款处“乙方”、“丙方”处签名、捺印,被告骆永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仅能证明被告曾向甘云阳等人的账户汇款,无法证明汇款是用于偿还原告,原告也否认收到该款项,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本案借款是赌债,实际欠款为205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该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属不定期无息借贷。被告已偿还借款150000元,尚欠105000元未还,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骆永水偿还借款105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5年12月7日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永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树木借款105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骆永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斯凡人民陪审员  黄雪卿人民陪审员  江逸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钦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