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武汉华源朗能电力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源朗能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44号原告:武汉华源朗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华中电网局电力宿舍梨园小区1栋1门301室。法定代表人:占小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杰雄,武汉华源朗能电力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平,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占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亦皓,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瑾,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华源朗能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源朗能电力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源朗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8元,由原告武汉华源朗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