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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标祥、张月香与李岱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标祥。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月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岱佩。再审申请人李标祥、张月香因与被申请人李岱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标祥、张月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叶向阳代理审判员  江宇奇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