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芦兴宏、刘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芦兴宏,刘彩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298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东侧矿大南湖校区南100米。法定代表人范红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成民,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伟,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兴宏。被告刘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芦兴宏、刘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