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0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陆业珠与纪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业珠,纪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0576号原告陆业珠。委托代理人陈军,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为军。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业珠诉被告纪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业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纪为军的委托代理人高开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业珠诉称:2013年2月28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4年11月15日,被告又向借款100000元,该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归还本金35000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纪为军辩称:原、被告有多次往来,记不清楚借款的事情了,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4年11月15日,被告又向借款100000元,该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2015年2月28日,被告纪为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载明:欠到陆业珠2013.8.28半年利息贰万肆仟元整(2014年8月28日-2015年2月28日期间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本金35000元及借款200000元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4年8月28日之前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传唤被告本人到庭说明情况,被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到庭说明情况,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业珠借款26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金65000元自2016年2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纪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58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红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