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超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超,王玥,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62号申请���行人申超,男,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玥,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彪,男,1988年3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申超与被执行人王玥、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市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