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商良军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良军,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79号原告:商良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百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成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商良军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0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商良军负担。审 判 长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