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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公觉、大庆油田井田实业公司与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公觉,大庆油田井田实业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梁公觉,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油田井田实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斌,系大庆油田井田实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波,系大庆油田井田实业公司经管法规科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洪刚,系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刘宏斌,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涛,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三公司规划经营科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公觉、大庆油田井田实业公司与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公觉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拒不听从法庭指挥,致使庭审无法进行,虽先后经法庭口头训诫及予以罚款后,仍不服从法庭指挥,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进行,故本院依法责令梁公觉退出法庭,按其自动撤诉处理。随后原告大庆油田井田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与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梁公觉的起诉按其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大庆油田井田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孟庆达代理审判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第1款、第2款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