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东与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邓青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邓青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徐东,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福三线牛坑公路边。法定代表人林奕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邓青修,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遂宁市棚溪县。申请执行人徐东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邓青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邓青修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邓青修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邓青修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华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邓青修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