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王开文与任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文,任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98号原告王开文,成年人。委托代理人赵同山,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德军。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文与被告任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德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文撤回对被告任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开文承担。审 判 长 刘焕勇审 判 员 孙凤晖代理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