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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王开文与任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文,任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98号原告王开文,成年人。委托代理人赵同山,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德军。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文与被告任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德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文撤回对被告任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开文承担。审 判 长  刘焕勇审 判 员  孙凤晖代理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