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马淑梅与曲宝东、褚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2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梅,曲宝东,褚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马淑梅。被执行人曲宝东。被执行人褚建民。关于马淑梅与曲宝东、褚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窦永海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