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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关于马淑梅与曲宝东、褚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2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梅,曲宝东,褚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马淑梅。被执行人曲宝东。被执行人褚建民。关于马淑梅与曲宝东、褚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窦永海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