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06号原告:于某某,女,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红,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思强人民陪审员 闫洪军人民陪审员 乔秀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凯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