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06号原告:于某某,女,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红,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思强人民陪审员  闫洪军人民陪审员  乔秀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凯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