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保定市大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保定市大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许彦某、孙娅某,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被告保定市大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保定市大地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交纳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兰铁花审判员 栾建民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