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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启明与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明,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654号原告:张启明。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1418号。负责人:徐健。原告张启明与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启明诉称:原告向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购买商品,已过保质期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18.5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东关店是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启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