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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立霞与张春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霞,张春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025号原告董立霞,居民。被告张春晓,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代表人王明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霞与被告张春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立霞负担。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