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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皋连、韩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皋连,韩琴,尹善元,徐永红,韩建明,王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20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唐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皋连。被执行人韩琴。被执行人尹善元。被执行人徐永红。被执行人韩建明。被执行人王海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皋连、韩琴、尹善元、徐永红、韩建明、王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滨商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执行到位人民币30800元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