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宝明与海安县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安县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周宝明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大里村33组。法定代表人马森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赛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香琪,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宝明。委托代理人蒋鹏宇,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安县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宝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商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安县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安县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安县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海安县新丰液化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锦明审判员 韩兴娟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