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谢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谢腾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700号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腾飞,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