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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东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东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528号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明珠广场*座*楼。法定代表人:汤济泽,总经理。被告:李东衡,男,汉族,1992年1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锦水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长春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