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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彩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彩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被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执行人:王彩连,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申请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彩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彩连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