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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华,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华,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18日,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董中启,职务: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2016年4月25日将案款全部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6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忠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