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薛玉娟与肖丽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娟,肖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薛玉娟,女,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丽超,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薛玉娟申请执行肖丽超婚财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人薛玉娟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