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龚晓东犯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505号罪犯龚晓东,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龚晓东犯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龚晓东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7.4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龚晓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晓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