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杨文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5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227号。负责人林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源分、王荔红,该银行职员。被告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彬,董事长。被告杨文彬,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赖士华,女,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三明市新立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仙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亚坚,董事长。被告永安市川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开发区1000号。法定代表人刘柏先,董事长。被告翁静萍,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杨文岳,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杨文彬、赖士华、三明市新立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川龙纺织有限公司、翁静萍、杨文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杨文彬、赖士华、三明市新立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川龙纺织有限公司、翁静萍、杨文岳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25000000元为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认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杨文彬、赖士华、三明市新立丰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川龙纺织有限公司、翁静萍、杨文岳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250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永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