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5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程国宗与乔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宗,乔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5民初671号原告程国宗,男,生于1973年4月7日。委托代理人杨廷峰,系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永刚,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原告程国宗与被告乔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国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永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二十二万元整,被告保证在2015年4月底前全部还清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0月21日,2015年1月15日、16日,被告分四次原告借款共计220000元,并出具欠条四张。现被告未及时还款,引发纠纷。以上事实,由欠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及时还款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乔永刚偿还原告程国宗借款220000元,限被告乔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乔永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芸审 判 员 庞春梅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