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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磁县建设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平,该局案件执行室主任。被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徐某,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南城乡东陆开村。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5年4月10日所作(2015)68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68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68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2015)68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68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崔爱峰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