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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环宇与王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环宇,王俊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906号原告:王环宇,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胡晓明,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王俊玉,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环宇与被告王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环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俊玉的起诉。本院认为,王环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王环宇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文审 判 员  张诗涵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飞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