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环宇与王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环宇,王俊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906号原告:王环宇,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胡晓明,住所地靖宇县。被告:王俊玉,住所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环宇与被告王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环宇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俊玉的起诉。本院认为,王环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王环宇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文审 判 员 张诗涵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飞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