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文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罗国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文,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罗国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320号原告赵新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李江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环城西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董事长。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67号。代表人王正清,经理。被告罗国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文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罗国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